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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解读

更新时间:2024-08-16 浏览量: 

 

“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是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主要目标,是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要义。

 

要落实“有权必有责”,对于受人请托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检察官惩戒程序,依纪依规依法严肃追究违法办案责任。同时,要严格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司法瑕疵与司法责任,完善容错机制,做到精准问责、规范问责。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核心和基础。改革十年来,司法责任制经历了从“落实”到“全面落实”,再到“全面准确落实”“落实与完善”的过程。这既体现出党中央一以贯之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更蕴含着我们党对司法工作规律性认识的持续深化。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责任制改革推动解决了司法工作中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些痛点难点问题,形成更加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激发了广大检察人员主观能动性,检察人员政治能力、专业能力有了新的提高,检察办案质效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2015年9月印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完善司法责任制意见》),在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全面推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引领作用。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推进,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部署,最高检组织力量修订《完善司法责任制意见》,形成《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于近日印发实施。

 

《若干意见》的主要特点

 

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公正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年来,最高检党组提出,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此次修订,主要目的是推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持续深化司法责任制的内核。“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是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主要目标,是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要义。《若干意见》一以贯之坚持这个原则,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比如,针对有的领导干部入了额却不办案或者挂名办案的问题,明确了领导干部带头办案的规定。明确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应当降低检察官等级,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按照程序退出检察官员额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检察官履职责任心。

 

(二)持续完善综合配套的规定。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集中吸收了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果,作出了一系列规定,《若干意见》既要与立法规定保持一致,还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配套落实。比如,重大案件由检察长决定,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明确要求。但哪些属于重大案件,组织法并没有规定,办案实践中也比较困惑。《若干意见》采用“归类列举+概括指引”方式,规定了7类检察长决定的案件,为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划定了基本范围。再如,办案组运行和检察官职责中将有关职务犯罪侦查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检察公益诉讼等内容。

 

(三)增强责任落实的系统性、协同性。《若干意见》着眼于“全面”“准确”“落实”“完善”司法责任制,在职权配置方面,明确了检委会、检察长、检察官职责权限,以及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技术人员、司法警察的职责范围。在责任落实方面,在规定司法办案职责的同时,完善了监督管理职责。

 

(四)强化高质效办案的价值追求。《若干意见》明确了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总体目标,即“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检察权运行机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专章规定了“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分别规定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长的监督、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监督管理责任等,以强化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严格区分违法办案责任与一般过失、司法瑕疵的界限,细化了检察官惩戒有关程序,增加了从宽、从严处理的规定,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确保追责惩戒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

 

《若干意见》的重点内容

 

《若干意见》分为八个部分共48条,分别是目标和原则、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明确司法办案职权、明确检察辅助人员职责、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完善检察权管理机制以及附则。

 

(一)关于办案主体建设。《若干意见》结合实际明确了检察官办案组和办案团队的组建方式,同时也明确了办案组内主办检察官与普通检察官的关系,规定“主办检察官作出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前,应当组织办案组检察官进行讨论或者听取办案组其他检察官意见,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优化了案件分配的规则,即在坚持专业分工的基础上,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特别是,新增了领导干部带头办案的规定。领导干部作为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办理案件,特别是带头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具有重要引领示范作用,一方面有助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对检察工作的管理,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员额数量本就不多的基层院,有助于缓解人案矛盾,减轻其他检察官的压力。

 

(二)关于司法办案职权。细化了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原则规定了检察长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范围。将检察官的办案职权由原来的7项细化为10项,明确了办案组主办检察官行使的职权。特别是,将权力清单修改为职权清单,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4条“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修订完善了检察官助理职责,增加规定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和司法警察职责。总的看,进一步构建了“《若干意见》+‘四大检察’规则+职权清单”的检察职权体系。

 

(三)关于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若干意见》将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单列为一个部分,分别规定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长的监督、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监督管理责任等。其中,在检察长的监督方面,明确检察长可以要求检察官报告办案情况,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检察官作出说明。在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方面,将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职责扩展为9项,规定经检察长授权,对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以及拟向检察长报告的案件进行审核;对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重要法律文书进行审核。

 

(四)关于监督责任与司法责任的定位。《若干意见》对监督管理责任进行了重新定位。原来的监督管理责任与故意、重大过失并列,属于司法责任的形式之一。监督管理和故意、重大过失的分类标准并不统一,实践中容易造成混淆。因此,《若干意见》将监督管理责任单列出来,这样一方面更加有利于明确谁来办案、谁来监督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更加凸显了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五)关于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规定了司法责任的基本类别,即故意违反职责和因重大过失违反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责任。对不同主体的司法责任划分进行了优化,比如,明确了同一案件中监督责任与司法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即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根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案件重新审查的要求,改变原决定从而作出错误决定,前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承担司法责任。主要考虑还是把监督和办案分开,防止办案主体和监督主体混淆。

 

(六)关于检察权管理。重点规定了办案流程信息化、检察人员考核、案件质量评查、落实三个规定、案件信息公开等。其中第41条规定,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要降低检察官等级,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按照程序退出检察官员额。主要考虑是综合运用“降级”与“退额”等组织处理形式,既推动检察人员守住依法办案的底线,更要推动检察人员树立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

 

《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

 

《若干意见》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基础性文件。各级院要高度重视,全面组织学习,认真贯彻落实。

 

一是要结合“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深刻理解《若干意见》修订的相关背景和主要内容,把落实《若干意见》作为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抓手,推动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把落实《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司法责任制追究条例》、《检察官助理管理意见》以及“四大检察”规则等结合起来,理解其中的逻辑关系,熟知相关规定,做到融会贯通。

 

二是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对本辖区检察官职权清单、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检察辅助人员职责等规定进行梳理,如有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结合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要履行好办案职权,特别是要作为主办检察官直接办理案件。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直接办案清单制度,结合《若干意见》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入额院领导应当办理的重大复杂敏感与新类型案件类型,优化领导干部办案考核、通报制度。业务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根据检察长的授权加强对案件的监督管理。

 

四是要落实“有权必有责”,对于受人请托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检察官惩戒程序,依纪依规依法严肃追究违法办案责任。同时,要严格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司法瑕疵与司法责任,完善容错机制,做到精准问责、规范问责。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加强检察人员权益保障,鼓励检察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作者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法律政策研究室司法改革研究处处长许栋梁)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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