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与武汉同行(五)警察武力的合理使用
更新时间:2024-08-16 浏览量:
我不想伤害任何人,但我会捍卫法律和秩序,保护所有人免受伤害,如果你不听我的警告,我会使用武力。
——题记
目前我国的法律中并无警察武力的概念,此处讨论仅作为学术参考。关于警察武力的概念,比较权威的定义是国际警察局长协会的解释,我国是该协会成员。
一、警察武力的概念
关于警察武力(Policeforce)的概念,国际警察局长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hiefs of Police,简称IACP) 将警察武力定义为“警察用以迫使不服从的嫌疑人服从所必要的手段的总称”。
在IACP关于警察武力的定义中似乎疏忽了一些内容:当警察面临的执法阻碍是一种物体或者是动物的时候,比如一条猛犬咬住了一个小孩,此时的执法对象并不是嫌疑人,那么,警察是否可以使用武力呢?
因此,笔者对警察武力的定义做了新的定义“警察武力是指警察用以排除一切执法阻碍所必要的手段的总称。”
关于适用警察武力程度上的原则,联合国《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第一条规定“执法人员只有在绝对必要时才能使用武力,而且不得超出执行职务所必需的范围。”
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第4条规定“执法人员在执勤时应尽可能采用非暴力手段,最后不得已方求诸使用武力或火器。他们只能在其他手段起不到作用或没有希望达到预期的结果时方可使用武力和火器。”
第13条规定“在驱散非法而非暴力的集会时,执法人员应避免使用武力,或在实际无法避免时应将使用武力限制到必要的最低限度。”
以上规定为防御式执法理念提供了一些佐证,说明谦抑性使用警察武力和防御式执法是经得起检验的。
保持距离、高手位戒备。(参见《警之道——防御式现场控制手册》)
二、警察武力的方式
警察武力有多种划分方式:
第一种划分,从形式上分为两种,体格和借助工具(包括武器)。前者指不使用任何工具完全依赖身体力量的武力,后者指使用所有工具包括武器的武力。
第二种划分,根据其危险的程度分为火器和非火器。前者将使用体格和一般工具的方式统称为武力,但是将使用武器予以单列称为使用火器。联合国文件既是采取的这一种分类标准,将警察的强制力手段划分为使用武力和使用火器(武器)两种方式,即火器和非火器。非火器即指火器以外的所有手段,体格的力量、肢体的压迫与击打,借助器械(视为肢体功能的延长)等方式;后者特指武器。
第三种划分,分为徒手、器械和武器三种方式。俄罗斯警察法规定了警察使用徒手格斗,警械和火器的权力。
第四种划分,分为语言、徒手、警械、武器等四种。我国即是采取的此种方式,统称为强制手段。
由于我国的人民警察法在授权使用强制手段的时候分别在第10条和11条只规定警械和武器两种方式。尽管警察在执法的时候不能完全避免使用徒手的武力方式,但必须尽量避免使用徒手或者过度依赖徒手的武力方式。
必须强调,警察在行使警察权或者使用警察武力的时候,一定要体现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也一定要符合警察权的四大基本原则
武力优势中的武力前置和高手位原则。保持安全距离。
三、警察武力的原则
与警察权的原则与特点是有区别的。警察武力是警察权的一个派生,警察只有在合理使用警察权的时候才可以使用警察武力。根据笔者在实践中的经历和经验,警察武力应具有如下特点:有效性和必要性的原则,以及前置性、不主动性的特点。
(一)有效性是指完成策划的活动和达到策划结果的程度。警察武力的有效性是警察能否顺利的履行职责,甚至是能否保证自己安全的基础。如果不能把握警察武力的有效性原则,那么这个警察或者这个团队将面临不仅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也会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更大的伤害。为此在警务战术里面有一个专业的词叫警察武力优势。关于武力优势的论述参见《警之道——防御式现场控制手册》。
(二)必要性是指“不得不”。警察武力的必要性是指警察在不得不使用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武力。这是警察权比例原则的体现,也是法律谦抑性原则的贯彻。其中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有没有必要启动警察武力的问题;第二个层面是有无必要使用何种程度的武力的问题。关于这两个问题,目前在我国的警队中还没有完全统一和原则性答案,这也是需要我们潜心研究的问题。
(三)警察武力的前置性,是指警察在整个执法活动中不仅要贯彻安全防卫意识,更要将安全防卫意识变为一种前置的习惯。假设有一种功夫叫金钟罩,警察在进入执法现场时,就应该带上金钟罩,或者像金庸小说里面一样穿上软猬甲,毫无疑问这两种东西都不会主动的伤人,但是却可以防止受到伤害,或者减少受到伤害的后果。当然我们不能让每一个警察戴上金钟罩或者软猬甲去工作,这里说的是警察的安全防卫意识、安全防卫装备和安全防卫行为的统 一,叫武力戒备。这种武力是前置的而不是当下采取的。
(四)警察武力的不主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指警察武力的附属性特征,二是警察武力的即时性特征。警察武力的附属性特征,是指只有在警察权受阻的情况下才能启动警察武力。或者说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发动警察权,那么警察武力也无法具有正当性。警察武力的即时性特征,是指当暴力抗法行为发生的时候,警察才能使用武力,从这个层面说警察武力必须做到后发先至——但绝不是滞后,而我们强调的警察武力的优势性和前置性正好弥补了这一个缺陷。
抱肘戒备,同样体现高手位原则。随时保持距离。
四、防御式武力的五级层级
防御式五级警察武力层级
层级
抗法暴力级别
对象行为特征分析
警察反应多级戒备
一级
1.冷暴力,不合作。符合《人民警察法》35条规定、《治安处罚法》第50条规定。
不合作的抗法行为,具体表现为嘲讽、冷言冷语、蔑视等;肢体上的消极对抗,拒绝下车受检等。
保持安全距离、口头控制、疏导(包括安抚)、警告、同时使用警械保持温和戒备,可采取震慑与控制手段。
二级
2.情绪对抗。语言暴力和轻微的肢体对抗,狂躁、辱骂、侮辱(该环节最不容易掌握)。符合《治安处罚法》50条、《刑法》277条规定。
激烈的情绪对抗,如挥舞手臂随时有暴力企图、辱骂甚至推拉执法人员等,此时最具危险性,极有可能转变为危险的肢体攻击。
建议迅速保持两米以上安全距离,使用驱散性警械威慑,制伏性警械温和戒备,予以震慑和控制的手段。
转换阶段
脚步移动——冷暴力和肢体暴力的重要转换标志。这个动作会挑衅警察执法的安全距离,从而引发暴力升级。
以对象的脚步的移动作为警察预判对象行为暴力升级的标准,一旦对象的脚步突破警察的安全距离,意味着暴力升级。
转换阶段
三级
3.强烈的情绪对抗与徒手攻击行为,符合防卫条件。符合《刑法》第277条第5款、《刑法》第20条规定。
不听制止,强行靠近执法人员、有攻击他人或者攻击执法人员的明确行为。
保持安全距离,使用制伏性警械、配合驱散性警械的多级复合戒备,可使用控制与击打手段,必要时使用刚性制止。
四级
4.持械威胁与攻击,高度危险。符合《刑法》第277条第5款、《刑法》第20条规定。
持有凶器人员、特别是持有刀具的对象,大多伴有情绪失控,另一类为极其严重的有预谋犯罪。
保证安全距离,加强个人防护装备,采取绝对武力优势,同时以武器加强戒备,可先击打,解除威胁后再控制,可使用刚性制止。
五级
5.持有锋刃武器以及涉枪、绝对危险。符合《刑法》第277条第5款、《刑法》第20条规定。持刀锋刃武器的对象、团伙持械对象或者持武器、易燃易爆物对象。借助距离和掩体、采取高级别武力或者武器戒备,可先击打,解除威胁后再控制,可使用刚醒制止。
紧张状况下的警械戒备,三角形防护面积有效保护头、面、颈、胸等重要部位。不能遮挡执法记录仪。
鸣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詹伟教授、翟金鹏教授,在春节期间给予本公众号无微不至的支持。
《防御式安全执法手册》
《警之道》——一本关于警察权的“ 警示录”
责任编辑 王焕新 朱望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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