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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印发意见规范办理 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

更新时间:2024-08-30 浏览量: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调解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对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依照相关审批程序延长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对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一般采取审查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案件材料、调阅原审案件卷宗等方式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案件可能启动再审或者存在其他确有必要情形的,应当询问当事人。对已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案件,不影响人民法院受理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对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再审但尚未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再审检察建议并入再审案件一并审理,并函告人民检察院。对已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同级人民法院可将再审检察建议书及检察案件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法院,并告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意见还明确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后,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再审或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反馈期限,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情形与任务,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等。

 

责任编辑:张佳琪


文章来源:中国警察网  文章作者: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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