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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护企”让涉案企业蜕变新生

更新时间:2024-08-19 浏览量: 

收到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的不起诉案件线索后,普陀区检察院对该涉案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开展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以“企业合规整改+行刑反向衔接”为抓手,积极推动“合规互认”,进一步强化合规考察结果的运用,以增强合规激励,真正挽救涉案企业的生命。

 

虚开13份发票 合规整改助企业新生

 

2019年12月,某电气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为逃避税款,通过他人虚开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5万元,涉案税款14万余元。2023年2月,公安机关以该公司及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发后,唐某主动认罪并积极补缴涉案税款及滞纳金共计29万余元。

 

普陀区检察院在认真审查调查、听取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意见以及综合审查企业书面材料的基础上,于2023年3月向该公司制发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书,提出合规整改建议。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该公司积极落实合规整改,在考察期内未发现其他虚开发票或偷税漏税行为。经过5个月努力,该公司建立了完备的管理体系,员工法律意识显著提升,并经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考察为合格。承办检察官认为,唐某及该公司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补缴涉案税款及滞纳金、无犯罪前科、落实合规整改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2023年10月18日,普陀区检察院依法作出对该电气设备公司及唐某不起诉的决定。

 

合规互认 涉案企业得以从宽处罚

 

然而,不起诉决定并非案件的终点。涉案人、涉案单位虽然免于刑罚,但是否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材料同步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官开展全面审查核实工作,调阅刑事案卷材料,核实本案行政违法事实。在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发现该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存在法律竞合的情形。为精准适用法律,明确法律竞合情形下的优先适用,检察官积极检索有关税收征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并与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就税务处罚的依据、标准、金额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详尽的沟通咨询,最终认定该案应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已申报抵扣税款,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区别于刑事犯罪的双罚制,只进行行政处罚,且案发后,涉案企业已补缴全部税款,并通过了合规验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涉案企业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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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行政检察部门和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回访了该电气设备公司,了解其合规整改后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就企业合规行刑反向衔接问题开展释法说理。10月20日,普陀区检察院向税务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该电气设备公司从轻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同步移送相关证据材料。2024年2月9日,税务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综合考虑涉案企业合规情况以及企业整改后的经营状况,对该电气设备公司从轻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发挥企业合规激励机制的延续效果,通过行刑反向衔接促成合规互认,既能让涉案企业得到相应处罚,又能保住企业生命,让企业蜕变新生。”行政检察官说道。“感谢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给了我们企业整改和重生的机会。在合规整改、合规互认后,企业效益稳步提升,还为一些重点项目提供了绿色照明节能减排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说道。

 

行刑衔接并非检察机关一家之事。以本案为例,普陀区检察院与区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建立了行刑衔接绿色通道,畅通了涉案企业合规协作、税务执法专业咨询等渠道,提升了后续案件办理效率。未来,普陀区检察院将持续深化“检察护企”工作,践行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的理念,积极推进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推动合规整改互认,充分把握企业合规整改的从宽处罚作用,同时与行政机关加强协作,多措并举开展“检察护企”行动,护航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来源: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王晓丹)

 


文章来源:网络  文章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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